讀者投書

【讀者投書】納粹就在你身邊

(文/黃芷儀)

2016.12.15,師大宿舍管理中心發布「若經查獲,室友有第一時間包庇之行為,將一併處分。」之公告。 「一併處分」四字所代表的,是連坐制、是罔顧法治、是侵害人權、是蠻橫霸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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◉法理面:

一、 以「法律保留原則」而論:「大學法」裡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「校方可以一併處罰沒有犯錯的學生」,然而師大校方卻以此中國清朝慈禧太后使用的「連坐制」來遺害21世紀的師大宿舍學生。

 

二、 依「比例原則」而論,分為三大點: ①適當性:此一「連坐制」並無助於達成目的且恐有分化學生情感甚至造成霸凌現象之虞。 ②必要性:「連坐制」並非「對學生權益侵害最小」之制度。 ③衡量性:「連坐制」之手段所造成學生之權益受損與其欲達成之目的並不平衡,且此制有放大處罰效果之虞。 縱上所述,此制不但違反「法律保留原則」更違反「比例原則」,如此侵害人權之惡法,更無存在之正當性與合法性。

 

三、 以「法條明確性」而論: 師大宿方該如何定義「第一時間包庇之行為」? 舉個反例,若一學生於頂樓抽煙三次,才被宿舍管理人員抓到,那是否可指稱此宿舍人員有包庇行為也需要一併處罰? 由此可看出此項規定之定義不明,且宿方藐視了法治的精神,並放大了有失公允、不受監管之人治發揮空間,實屬不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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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明文規定宿舍內不允許外人在訪客時間外進入,卻並未提及連坐法一事。圖/余雅琳攝。

◉實質面

師大宿方表明:「此條法規並沒有實質處罰任何一位學生,制定此法是為了嚇阻學生犯法。」 由於我認為不管此法有無實質處罰過任何人,此法的存在本身就代表著侵害人權之不正當性。若以「無實質處罰過任何一位學生」為由而保留此法,豈不代表師大宿方始終握有以此法來處罰學生、侵害人權之權力? 再者,以「連坐制」來「嚇阻學生犯法」之手段便是一種納粹。

 

Hannah Arendt曾說過:「法律有時並不是為了自由、人權,而是為了鞏固統治。對猶太人執行死刑的人也不過是遵守法律,他並不認為他有犯罪,這就叫邪惡的平庸。」 由二十世紀的歷史視角拉回二十一世紀的師大宿舍,首先,「連坐制」本身便有把「督促學生守法」之義務責任推給學生之虞。 若發現一學生犯法,據「連坐制」,是否將演變成舉證責任便由學生來背負,而宿舍管理輔導員只管負責在櫃檯聊天、收發包裹、敷衍學生意見即可? 甚者,此一「連坐制」恐將延伸出「霸凌現象」,畢竟大家都害怕自己是否因為「符合宿方對於第一時間包庇室友之行為的模糊標準」而被宿方「一併處罰」,因此便可能對身旁的室友進行猶如蓋世太保的嚴密監控,或者可能對於某些「平常會抽菸」之同學貼上標籤,並以另樣眼光來看待? 以恐怖氛圍來驅使學生服從,這不是納粹,那什麼是納粹? 也許,現今社會仍有巨大的「邪惡的平庸」組成龐大的「共犯結構」,但我仍訝異在2016年的師大宿舍,竟是以納粹時期的手法來重現「邪惡的平庸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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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芷儀認為宿方態度蠻橫,並未正面回應「一併處罰」之事。圖/余雅琳攝。

◉宿方之蠻橫態度

我於2016.12.28前往宿舍管理中心向住宿輔導員洽詢有關此一「連坐制」之事宜。 我首先表明自己認為此法有違反人權之疑慮,並表示自己對於前幾項規定都同意,只想針對「一併處罰」這四個字做詢問。然而,一位住宿輔導員只是一直跳針解釋他們「沒有實質處罰過任何一位學生」,並且是因為最近學生犯規次數增加,才制定此法「嚇阻學生」,並迴避我問的「一併處罰」此四字。

 

另一位輔導員貌似聽不下去,直接嗆明:「如果你們不爽住宿規定,不然不要住阿!你們入宿前都已經簽署住宿承諾書了,是在不滿什麼!」 我當下不敢相信此番不負責任且官僚蠻橫的話竟從2016年的師大行政人員口中說出。 首先,開學前,校方給我們住宿生簽署之住宿承諾書中,並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寫著「一併處罰」四字。

 

然後此輔導員卻以「我們已同意住宿承諾書」為由,而說出我們不該對於「連坐制」有任何意見之謬論,並表明我們若覺得不爽就不要住。

 

試問,逼迫學生遵守過往不曾「承諾過的規定」並壓抑學生之意見且行挑釁之語,難道就是師大宿方的管理素質?好個霸道無理! 碰上猶如過去白色恐怖才有的恐怖氛圍,我把1948年師大宿舍學生傷亡慘重之四六事件,與當今我碰上之狀況做連結,應當不為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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