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讀者投書】追求名次的比賽之外 大專籃壇還需要積極正向的價值期待
【文/教育工作者 呂金全】88學年輔大與台體大專籃賽群體鬥毆事件,因為犯行明確,宥於當時無罪可罰,大專體總參照國際範例,才完成的修法標準,在102學年對照在台師大與義大大專籃賽所謂群體鬥毆事件上有何不同呢?
從兩者論罰標準形式比較,前者尤尚顯不足,後者則更是太過,論事件程度,前者是全體大打出手,血濺賽場,震驚社會;而後者看似個別單一行為,無處不在推擠行為,所謂兩人以上的「群毆」似乎認定上就令人產生爭議,但是處罰結果卻是由現場裁判越權侵害委員會職權,違反程序正義的錯誤示範,後者被高標準看待,祭出有史以來最嚴重處分,此處法律上的比例原則,似乎在球隊並無適用餘地,即便結果是扼殺球隊生機,不利國內藍壇未來發展,也在所不惜的體總決心,似乎應該得更多的支持與掌聲才對?!但弔詭的是,現場裁判與體總多數委員背景,均與當年輔大事件有相當淵源,令人懷疑學生是否在部份委員當年情感投射下,造成最終嚴厲懲處的結果呢?抑或是體壇門戶派系下惡鬥的犧牲品呢?
我們要提出質疑的是:當日衝突現場進場勸架的教練與待在休息區的選手同儕,倘若也要接受同樣的處分,斷送一生苦練的成果,那現時體壇何以能夠容忍SBL或者國際籃賽球員鬥毆事件層出不窮,而不波及全體球員及球隊的一體受罰的成人世界標準價值觀,為何不能適用本次事件,包括參與或未參與的球員,給予任何反思改進的正面教育機會,全面追殺式的判決結果,難道只是因為是學生永遠是需要被教育的對象的單一思考麼?一體同罰連坐式的作法與兩套成人世界的價值觀,這就是台灣體壇光怪陸離的現象。
遺憾的是我們看見了大專體總,為了依循前例的公平教育方式,在學生已然付出慘重代價下,仍試圖扼殺球隊生機,不就輕重利害觀感進行反思,其所謂公正超然的立場,已經嚴重傷害藍運發展,更創造了另一種價值上、階級上、地域上的不公平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