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飢餓大師,機不可失」:從"我們有義務幫助飢餓的人嗎?"到"教師有義務幫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嗎?
【張天泰/特稿】近日走在師大校園中,舉頭看到塗鴉著小黑人的「飢餓大師,機不可失」的海報,原來此活動是想邀請師大師生,進行十二小時的飢餓體驗,同時也呼籲師大師生關心非洲的四大議題。
這可愛的海報讓我想到在台灣常有人會提問
"我們有義務幫助飢餓的人嗎?尤其是離台灣非常遙遠的非洲。"
我認為是”有的”,為何說有,我的論證理由如下:重視世界人權宣言的”普世性人權”觀念 這場討論我想從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所公布的重視的”普世性人權”觀念切入,”幫助飢餓的人”的議題是有受到普世性”世界人權宣言”與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”和”經濟社會與與文化權利公約”的中實質的人權清單所明文保障 (分別在”免於飢餓”,”健康”,”生命”項目),世界人權宣言每一項被宣示的權利,同時也涵蓋著每個人都有遵行及維護的責任。
換句話說,任何人都有保障人權不受侵害的責任,在人類歷史中真實發生的”第二次世界大戰”,在這令人感到深沉遺憾的歷史教訓,其實就是”個人自掃門前雪,不管他人瓦上霜”的自私心態。
世界人權宣言,其實詳述了一種有尊嚴生活的最低限度狀態,一種適合人類的生活,擁有普世性人權觀念是重要的,普世性人權也同時必須實踐於人類天性之下的道德觀,因為普世性人權同時是烏托邦理想,以及完成這樣道德理想的現實操作。
從”我們有義務幫助飢餓的人嗎”到”我們有義務幫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嗎”問題背後
所潛藏的”公平與正義”觀
除此之外,我想把與我們有義務幫助飢餓的人的問題連結到”我們有義務幫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嗎”的議題討論,因為這裡個議題背後中都包含著人類如何實踐”公平與正義”的基礎概念。
而在這裡我所表示的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涵義這層面極廣包括族群弱勢(原住民族/新移民v.s.優勢族群) 階級弱勢(資產階級、中產階級、勞工階級) 性別弱勢(男女氣質、性傾向、跨性別)身心弱勢(身心障礙、肥胖、污名者、跨族婚姻) 文化地理弱勢(偏遠地區、城鄉差異、都市邊緣) 在做一更深入的討論,因在這討論議題背後的”教育信念”對於支持一個教師教學的教育哲學觀有著關鍵性的影響(因為師大同學們有可能是未來的老師們)。
不論在微觀學校與巨觀社會場域,教師義務去幫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行動,是確實促進了教育公平與正義,在學校,教師必須幫助弱勢者,這也是”教師”此職業得以成為正向影響國家社會文化的關鍵力量,教師積極介入協助面對弱勢者,也證明教師專業的提高,教師用行動協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,對於微觀與巨觀的教育公平與正義,有著關鍵性的影響,而教師必須明白自己的使命與專業,並積極地去介入輔導與幫助學校/社會的弱勢者,否則學校可能只是優勢階級再製的表現場域。
如此下來,也將造成社會處於一種不公不義的傾斜狀態,教師是有義務去幫助弱勢者,教師正可透過這樣的教育行動,去擲地有聲的說出學校教育最重要的本質,就是讓每個孩子能夠平等地受到教育,而且是在不受壓迫的狀態下快樂學習,享受教育,讓孩子因學校教育得以朝向健康,正向,良善的方向茁壯與成長。
而當教師義務幫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時,對於孩子也是一種”身教”,這直接影響了孩子的公民素養教育,以後等孩子長大後,在社會上看到路人路倒,或是群眾鬥毆時,就會懂得主動伸出援手或者報警處理,而不是冷漠離開,教師義務幫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時,也正用行動教育孩子,不要是當一個只懂得保護自己利益的人,而是能夠幫助別人,溫暖他人的"教育人”。 所以如果將問題進階延伸到”教師有義務幫助社會/學校的弱勢者嗎” 我的回答還是一樣, 當然是有的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