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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特色要聞] 學生會長選制爭議 課活組:依法規辦理

【記者韋彥廷、張天泰、林佳柔/報導】第18屆師大學生會會長補選僅有一組候選人,而候選人得票率多於一成時,可獲得三千元補助金,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時,該組候選人即可當選,輔助金和門檻過低問題都引來質疑,課外活動組老師劉瓊雅表示,選舉事宜補貼皆依目前法規辦理。
劉瓊雅表示選舉的事項修改於第106次校務會議,在校務會議中,已將「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」第29條第2項的文字進行修改。若選舉為第二輪投票, 則不受參與投票會員必須在全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之限制,而會長候選人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;本次選舉是在原第一次選舉、經另兩次提名後所舉辦,故本次選舉贊成者多於反對者即當選。
學生會候選人補貼規定已行之有年,劉瓊雅表示,當初考量同學經濟狀況,若參加競選,同學必然會在選舉文宣上有所花費;補貼規定也經過議會開會投票通過,補助學生會候選人部分經費,這些規定是經參照其他大學的學生會選舉經驗而做出的審慎修改。
對於學生會長候選人當選條件爭議, 師大公共事務中心主任秘書林安邦認為,選舉時若一味要求過半數,可能使選舉難達成目標,而學生也可能因興趣不足,使選舉票數較少。他說,選舉應公平、公正,學生會須維護學生權益,學校也不應介入太多學生會事務。
林安邦解釋,因《大學法》中沒有明文規定不能用學生會會費補助候選人,且補助部分其實算是協助學生會的組成和組織,所以並沒有違反相關法律,只要沒有不當行為、或是違反法規,學校會尊重學生自治自由,不會多加干涉。
國文103鄭玄德認為,把學生會會費花在補助金上並不恰當,若要補助候選人,應先向同學說明來源是註冊時繳交的學生會會費;教育所龔同學表示,選舉總會有些開銷,以會費補助候選人,覺得還可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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